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15-07-31 10:16:03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要求,按照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鲁评组办函〔2015〕12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前我省文艺工作的实际,制定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评选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遵循“规范标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信力,评出反映时代精神、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推出德艺双馨的文艺人才,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加快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贡献力量。
 
  二、评奖对象与标准
 
  按照《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1、艺术作品评选对象
 
  (1)凡山东省内(包括中央、部队驻鲁单位)集体或个人创作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艺术评论等艺术门类,均可参加评奖;
 
  (2)参评艺术作品原则上是上两个年度内(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表、展览、创作、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3)集体创作的作品参评须经主要作者、主创人员同意署名并经单位批准后申报。以我省为主、与省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可由我省主创单位申报;
 
  (4)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具体组织评选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作品不参加评选,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的作品可参评;
 
  (5)在前两届(2013—2014年度)评奖中已获得过“泰山文艺奖”的个体作者的同类别作品本届不再参加评选;凡是参加过泰山文艺奖评选的作品无论是获过奖,还是未获过奖的,均不能参加下一届泰山文艺奖的评奖。
 
  (6)参评入选作品要适当向基层文艺工作者和青年艺术家倾斜。
 
  各艺术门类具体的奖项设置和要求,详见各门类的《评选细则》。
 
  2、艺术作品参评条件
 
  (1)主题鲜明,思想性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具有正确思想导向的原创作品;
 
  (2)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和独特个性的作品;
 
  (3)艺术欣赏性强,符合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深受欢迎喜爱的作品;
 
  (4)市场反应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作品;
 
  (5)获奖档次高,获得省市级以上宣传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文艺大奖的作品。
 
  三、评奖机构与职责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为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评委会名单、评奖规则、终评结果及颁奖等事宜。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省评选委员会主任委员,省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我省艺术家、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以著名艺术家、专家为主体。
 
  2、“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初评委员会”在省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按艺术门类分设初评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5-7名。
 
  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成员构成要求:
 
  (1)成员从各艺术门类的知名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2)各艺术门类内同一部门和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2人;
 
  (3)凡申报作品的人员不再聘任为本届初评委员会成员;
 
  (4)初评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3、“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纪律监督组”负责督察评奖工作全过程,并请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评奖结果客观公正。
 
  4、“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文联,在省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四、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可直接申报作品。各市、大企业文联负责组织各市和大企业的作品申报工作。
 
  申报作品须经本单位或市、大企业及(区)县文联专业协会推荐及主管部门同意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直单位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每个艺术门类推荐申报的作品数量一般不超过6件。
 
  各市、各单位须按规定时间将作品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及省级艺术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2、初评。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初评工作会议。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主持各门类的初评工作。初评会议经认真审听、审看和审议入围作品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
 
  3、终评。省评选委员会主持召开终评会议。各艺术门类初评委员会向省评委会汇报初评结果。省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评选出一等奖候选作品。一等奖候选作品落选后自然转为二等奖,不再投票表决。未评出一等奖的艺术门类可适当增加二、三等奖数额。
 
  4、公示。评奖结果在《大众日报》、《山东艺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向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实名反映举报。如发现获奖作品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问题,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颁发的证书与奖金,责任人5年内不得参与评选。
 
  评奖结果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五、相关事项
 
  1、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获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获奖作品及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泰山文艺奖”的命名、标识及相关奖牌、奖杯、证书的图样,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并拥有版权。
 
  4、第八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品申报及评选工作,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8月15日止。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1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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