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剧《红色娘子军》背后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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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01 11:08:46
3月24日,梁信《红色娘子军》著作权诉讼案件说明会在京举行,作为女儿、女婿,著名演员梁丹妮和冯远征代表《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剧本原作者梁信出席了说明会。
3月24日,梁信《红色娘子军》著作权诉讼案件说明会在京举行,作为女儿、女婿,著名演员梁丹妮和冯远征代表《红色娘子军》电影文学剧本原作者梁信出席了说明会。众所周知,电影和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感染了几代中国人,甚至在国际上成为中国文化的标志性符号。然而,因为知识产权纠纷,在《红色娘子军》的背后却有一桩打了几年的官司。
据报道,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以下简称“中芭”)侵犯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受理,该院依法传唤双方于2012年4月于该院开庭审理。目前该案自上次开庭以来至今,已历时近三年。
就该案所涉事实及主要争议,梁信方面表示:1960年,梁信创作完成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1961年由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该剧本拍摄而成的同名电影公映发行。1964年前后,因同名芭蕾舞剧的上演,梁信得知中芭已依据其电影剧本改编了同名芭蕾舞剧。鉴于当时社会并无著作权法律概念、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意识,双方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
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1993年为复排该芭蕾舞剧之需,中芭与梁信开始就著作权使用许可事宜进行协商。鉴于当时《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的强制性规定,就中芭如何向梁信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报酬的问题,双方对基本报酬加演出场次报酬和10年的使用一次性支付报酬两种支付方式,进行了商讨,最终选择了后者,并于1993年6月签订协议,中芭一次性向梁信支付人民币5000元,在此期间,梁信不得再许可他人以舞剧形式改编原电影剧本。
上述协议于2003年6月到期终止,双方并未续约。此后中芭未和梁信就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签署新的协议,但中芭《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的演出至今仍未停止,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多次交涉无果后,梁信于2010年向北京市版权局申请调解,双方终因分歧严重,调解失败。2011年,梁信决定将争议诉诸法律。冯远征代表其岳父梁信表示,希望中芭停止侵权,即在未经梁信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演出根据其电影文学剧本改编的同名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公开致歉;并赔偿合理损失。而据相关媒体报道,2012年第一次庭审该案时,中芭代理律师则认为,“这是永久性买断,不是所谓的10年使用期限。”中芭方称,2004年梁信还致信中芭,祝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与“日月同辉”,“当时协议已经到期,梁信也没提出异议”。对此,本报记者通过短信、电话等联系方式就该案进一步采访中芭相关负责人,截至记者发稿,中芭方面一直未予正面回应。
冯远征夫妇认为产权的归属是显而易见的,并表示不知为何法院判决迟迟不下。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编剧汪海林认为,《红色娘子军》的电影文学剧本属于梁信的个人创作,电影编剧是电影剧本的第一著作权人,天然拥有署名权、著作权、改编权和修改权。综上所述,在梁信方面和以汪海林为代表的行业协会方面看来,《红色娘子军》的电影文学剧本的知识产权归属是很明晰的。
然而,为何法院又迟迟不判决呢?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立新认为,法院迟迟不判的难点恰恰在于新旧法律的适用上,双方签署协议时适用的法律(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如果按照该规定,双方签署的许可协议在2003年到期。而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删除了“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的限制性规定。朱立新表示,从原告的角度看,如果原告对案件受理法院严重超出审限而不出判决的行为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或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要求监督。朱立新说:“这个案子的确难判,尤其是在法律适用的方面,如果西城区人民法院拿不准,就会更谨慎,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无疑将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并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可能正是因为这点,才会反复斟酌,延长了审判时间。相信不管是法律界还是业界对这一判决都充满了期待。”
3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表长微博,就该案进展情况进行说明:“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有个别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法院表示,3月19日已通过电话与双方代理人沟通近期继续开庭事宜,定于4月3日9时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区18法庭继续对此案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