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 索赔100万元
据媒体报道,《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
据媒体报道,《鬼吹灯》系列小说作者天下霸唱,以“侵犯作者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此事目前已经通过天下霸唱代理律师得到证实,被告方为影片出品方中影股份及陆川,索赔金额为100万元。目前,此案的诉讼文件已经提交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但尚未正式立案。
腾讯娱乐为此联系了双方当事人,陆川方面表示不会以私人身份出面受访,但会在稍晚对此事做官方回应。天下霸唱方面则表示,一切以律师发声为准。此外,腾讯娱乐还联系到精通著作权领域的尹律师,对此次诉讼做了专业法律解读。
事由:天下霸唱以人身权受侵犯状告《九层妖塔》
据天下霸唱代理律师王律师介绍,虽然天下霸唱将著作财产权转让,但《九层妖塔》依然在“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对天下霸唱造成了侵权,这也是此次诉讼提出的案由。
其中,“署名权”的侵权行为在于,《九层妖塔》的电影和海报均没有为天下霸唱署名,仅仅标注了“根据《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而影片除了人名源自原著外,情节、人设、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超出了“必要的改动”的范围,被认为是侵犯了天下霸唱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王律师表示,影片完全背离了原著,侵犯了原著的完整性。此外,“影片改编出来后,有些霸唱的书迷批评他,也影响到了霸唱的声誉”。
细节:现在才诉讼,因为不想被认为是在炒作
王律师表示,此次诉讼,希望被告方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项。第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对侵权作品的发行、播放等任何途径的传播;第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第三,赔偿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诉讼,被告方为影片出品方中影股份,以及导演及编剧陆川。对此,王律师表示,在广电总局查询到的备案材料中,影片出品方只有中影股份一家公司,因此没有在诉讼中提到同样参与影片出品及发行的乐视影业。至于陆川,“作为编剧自然也是被告人之一”。
至于为何在《九层妖塔》下片后才提起诉讼,王律师坦言,如果在影片上映期间提交诉讼,会被理解成是炒作,“霸唱不希望因此带来不好影响,(另一方面)也是想表明自己的态度”。
作为《九层妖塔》的导演、编剧,陆川也在被告之列
回应:双方均不愿以私人身份受访,稍晚会有官方回应
天下霸唱状告《九层妖塔》侵权一事曝光后,腾讯娱乐迅速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但在这样的敏感时期,双方均不愿以私人身份受访。
陆川方面在婉拒采访邀约后表示,稍晚会有官方回应,在此之前,陆川本人都不会就此事发声。而天下霸唱正在三亚度假,表示“此事已托付给律师并做了授权”,本人也不会再以私人身份回应。
解读:“署名权”侵权坐实,被告可能以获得改编权进行抗辩
针对此次诉讼,腾讯娱乐联系到了从事著作权工作的尹太琦律师进行解读。在他看来,“署名权”方面的诉讼恐怕很难抗辩,而一旦诉讼正式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中影及陆川方面,很可能以“改编权”权利进行抗辩。
据尹律师介绍,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只有财产权也可以转让。简言之,《九层妖塔》获得的是原著的财产权,而天下霸唱依旧拥有原著的人身权。
此次诉讼,天下霸唱方面提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是人身权的一部分。署名权很好理解,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指,“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纂改的权利”。
因此,在尹律师看来,天下霸唱方面的诉讼合理合法,如果《九层妖塔》未在电影和海报中为原著作者署名,则存在侵犯原著作者署名权的行为。
但《九层妖塔》确实获得了原著财产权中的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尹律师分析说,一旦诉讼立案,中影及陆川方面很可能以拥有原著的改编权为由进行抗辩。
简言之,双方的焦点就在于《九层妖塔》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至于法院如何判决,这就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改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