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

来源:www.wenyiw.com
时间:2017-08-07 14:12:08

近几年,共享单车火遍中国,在街头,各式各样的共享着实袭人眼球,为了更好的管理“共享”10多家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表对共享单车指导意见。

8月2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中国交通新闻网邀请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司长徐亚华对《指导意见》进行深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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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汇聚多方建议。为做好《指导意见》起草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组建联合工作组,对北京、深圳等城市已出台的政策或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发函调研、网络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780件。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创新、统筹协调3项起草原则,共5个部分16条,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4个方面,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明确鼓励新业态创新。《指导意见》在文件标题中明确了“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总体方向,充分肯定了其积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发展定位、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等鼓励发展政策。鼓励新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所属车辆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高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指导意见》规定,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多方共治乱停乱放。《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力,共同治理。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施,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二是落实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三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不鼓励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指导意见》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主要有五个方面考虑。一是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

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使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部分意见认为有必要实行实名制,也有少数用户担心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建议通过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的实名制,来替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目前,各主要运营企业现实操作中均采取用户实名制,并且从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实名制也确有必要。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联合有关部门推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引入信用手段推进该领域的信用建设。

禁止未满12岁儿童骑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据此,《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鼓励免押金提供服务。用户资金安全是“守住安全底线”中的底线之一,《指导意见》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鼓励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有助于从源头解决用户资金安全问题。一些运营企业目前正在探索采取信用积分等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为约束用户行为提供了新的路径。二是鉴于当前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用户行为具有一定的现实需要,《指导意见》对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要求。三是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退即还”等模式,尽可能减少押金资金规模,防止形成资金池。四是要求运营企业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来提供。

做好企业退市保障工作。为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指导意见》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个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情况决定退出市场,并公告了后续用户资金退还等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此精神指导有关方面建立完善制度,认真落实好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等要求,密切关注行业发展情况,在企业退市时防止企业因规避经营风险而拖欠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四、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数据超越管理所必需的范围。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 央 网 信 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 民 银 行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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