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利明|中国书法“四性”论
徐利明中国书法四性论徐利明综览汉字书法数千年历史演变,通过对其历史轨迹、审美观念、艺术规律、创作方法、风格流派、传承出新等各个方面
中国书法“四性”论
徐利明
综览汉字书法数千年历史演变,通过对其历史轨迹、审美观念、艺术规律、创作方法、风格流派、传承出新等各个方面作全面深入的考察与研究,我认为书法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门类,有四个基点为其支撑,即四个性:“根”性、“书”性、“美”性、“个”性。
书法文化的“根”性
汉字是中华传统文化之根。中华文化各个方面的生成与发展,与汉字及其书法的起源、生成与发展相伴随,互促共生,不可分离,从外在形式到内在精神,具有共同的基本品质和基本特征。
汉字的嬗变及其书法的艺术性,在应付华夏先民生活的实际需要中,在记录语言、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实用过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它以社会生活对汉字及其书写的“便捷”要求为驱动力,以汉字构造的日趋约易与书法贯气的日益加强为演变方式,造就了篆、隶、草、行、真五大汉字基本字体及书法基本书体,这是我们中华民族先民天才的审美感知能力与创造性智慧的高度结晶。
此后,书法又不断在广袤肥沃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其艺术性、审美内涵、表现形式不断得到充实与丰富,演绎出众多的风格与无穷的变化,及至高新科技日新月异影响社会生活的今天,书法作为一门兼具审美、修心、养生多重社会功能的中华优秀传统艺术,仍焕发着无穷的生机与活力。所以,我们今天学习、传承和进一步发展中国特有的书法艺术,必须将它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的美学土壤之中,离开了这个“根”,盲目创新而不知所以,书法必将“失魂落魄”,走向灭亡!
书法艺术的“书”性
书法是从汉字书写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书法”二字即已道明了这门艺术的本质、形式特征及其基本规定性,即不写字无以为“书”,胡涂乱抹无以为“法”。因此作为一门艺术的书法必须坚持其书写性,而其书写,在数千年的实践与提炼中形成了一系列形式美的表现技法,如用笔、结字、章法、墨法等内形式,因展示观赏的特定要求形成的各种幅式规格即书法艺术的外形式,以及种种与之相适应的装裱布置工艺等辅助形式。
坚持书写性,才能将书法艺术与中国画艺术、设计艺术等明确区分。这是书法作为艺术,在其本体形式上和创作要求上不可动摇的底线。模糊和突破这条底线,书法就会失去自身的价值与意义,而逃脱不了消亡的命运。
书写性的核心要义是连贯书写,因此其创作过程具有连续动作一次性完成的特点。它不可如同中国画或设计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围绕主题和具体物象的造型需要“东一笔西一笔”地画,或一鼓作气画一通,或中断半天、一天甚至多日后再画,甚至转移注意力到其他不相干的事情上,做完彼事再回过头来继续做此事。否则,书法作品的创作在气象上和笔墨运动的节奏上很难相贯一致,从而影响到一件书法作品的整体意韵与形式美完美效果的实现。
书法审美的“美”性
书法艺术的审美活动以高雅为尚,是审美,而不是“审丑”。近几年书坛有人提出“以丑为美”的“美学”观点,所谓的“丑书”,实是个伪命题。有人从传统戏剧中借鉴“丑角”来论“丑书”,看似有理,实不同质。丑角在戏剧中往往用以表现反派人物或滑稽诙谐的角色,因故事情节的要求而设,其形象设计从图像造型到色彩配置往往大胆夸张,强烈而夺目。但其设计遵循着美学的基本原理,夸张而不失理,强烈而归于和谐,在艺术欣赏中既与正派、高尚的人物相区别,又合乎一场戏剧在美术设计上整体和谐的要求。也就是说,它仍然是戏剧艺术美的一部分。
有人例举古代民间书法如北朝墓志、造像记或敦煌遗书中出自民间书手笔下的稚拙字迹来说事,认为其丑拙很有美学价值,是“丑得美”,因而热衷于模仿,甚至奉为经典。我不否定这一类书迹的拙朴趣味有一定的审美价值,但其价值在于发自本真,毫无造作之习。如刻意模仿,东施效颦,便失去了其本真的拙朴,而落入装模作样,阴阳怪气,犹如跳梁小丑表演,流于格调低俗。当今书坛有的名家热衷于此道,章法散乱,字形意态故作东倒西歪,用笔故意忽抖动忽尖滑忽又凝滞呆板,用墨时而漫漶污浊,时而枯笔浮泛,通幅失衡不能和谐,作者自视高明,也有人为之吹捧。我认为,民间书法之天真拙朴处,历来有文人书家爱之并借鉴汲取之,但他们善于变通,以文人情怀和学养加以融通和改造,合理适度地、恰到好处地变通融入自己的个性风格中,另辟一种高雅的情趣与风格。我曾提出“刻铸铭文笔墨化,民间书法文人化”的观点,其要义即须对之加以变通与改造。在这一方面,近现代以来获得成功者如赵之谦和沈曾植的行草书、弘一法师的正书、于右任的行楷书,林散之晚年的小楷等可为典范。
书法风格的“个”性
中国书法史,是在书法风格的不断出新变化中演进发展的。其中,历代都有许多书家在学习前人的基础上以自我个性变通发挥,自成风格。在此基础上,从大量个性书法风格所共同呈现出的共性趣向,便形成一个时代的书风,或一个时期的书风,或一个地域的书风,或一个流派的书风。
个性书法风格是由一个书家的家学、师承、所取法的碑帖(书路)和社会关系(如交友)的影响,地方人文风气的滋养,以及个人性格气质、综合学养的作用所共同铸就的。因此可以说,书法的个人风格既具个体性,又具社会性和历史性。
一个书家一生对先贤书法经典的学习融通,最终要建立自己的个性风格,在书法的艺术表现中要有独具个性的艺术语言。一个书家可以兼工多种书体、多种艺术表现形式与手法,但其创作出来的各式各样的作品,无论有多少变化,在其情调上、气息上,所用表现形式与技巧上,都不能掩盖其个性偏向或曰习惯,这就如同贴上了标签似的,是特定的、唯一的。
上述“四性”是书法艺术之本。时代不断在发展,书法也在不断演变。艺术语言在丰富,艺术风格在翻新,但对这“四性”的觉悟与把握,是使书法艺术坚持品位追求、得以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